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 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 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