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
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
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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