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卸船貨櫃委託人應向棧埠作業機構提報每櫃之總重量。但逾貨櫃起重機
  安全規定負荷者,委託人應另申請陸上或水上起重機作業。因隱瞞或填
  報不實,而肇事故者,委託人應負人、貨、機具、設施之賠償責任。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