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
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
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
賣而陳列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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