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遭遇強風、大雨或雷電交加等惡劣天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雇主不得
使勞工從事船舶裝卸作業。
前項碼頭裝卸之停止作業,得由當地港口管理機關(構)依各該港口之地
理環境、氣象預報及實際天候等狀況,統一規定,以供雇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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