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代理客戶或以自己名義與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 象簽訂之相關契約中,應載明前三條有關越權交易之交割、履行、保證金 追繳、結算交割及違約責任悉由受任人負責而與客戶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無涉之意旨。 受任人應於前項契約簽訂之同時,於該契約或受任人另行向證券商、期貨 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出具之書面載明承諾依前項規定負責之意旨。 前二項規定,於客戶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