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票券商應於票載到期日後(不含票載到期日)領回其持有之不提示兌償債
票形式短期票券。辦理該作業時,應將應繳稅款繳交至本公司於實券保管
銀行開立之稅款專戶後,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向實券保管銀行領
取之。
前項提領作業,票券商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全部提領。
二、於延後提示兌償日以後提領剩餘全部票券。票券商得以臨櫃或雙掛號
    郵寄方式領取第一項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如採臨櫃方式時,準用第
    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