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應於票載到期日後(不含票載到期日)領回其持有之不提示兌償債 票形式短期票券。辦理該作業時,應將應繳稅款繳交至本公司於實券保管 銀行開立之稅款專戶後,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向實券保管銀行領 取之。 前項提領作業,票券商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全部提領。 二、於延後提示兌償日以後提領剩餘全部票券。票券商得以臨櫃或雙掛號 郵寄方式領取第一項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如採臨櫃方式時,準用第 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