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相關產業用地,指下列配合工業區營運所需產業
  之土地:
  一、營造業。
  二、批發及零售業。
  三、住宿及餐飲業。
  四、運輸及通信業。
  五、金融及保險業。
  六、不動產及租賃業。
  七、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八、教育服務業。
  九、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
  十一、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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