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係本市與他人共有者,應從速協議分割。達成協議前,未得全體共有 人同意不得出租。但已協議分管者,得就分管部分出租。 將分管部分出租時,應在租約上註明應有部分,以及於協議分割完成並經 勘定界址後,如該地分割為市有時,應修訂租約;如部分或全部分割為他 人所有時,應於分割完成之次月起終止租約並停收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