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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二條之一
生產事業用地上之建築物,於符合建築、消防及其他安全法規規範要件 下,得容許相關產業作立體混合使用。但相關產業所占樓地板面積,不 得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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