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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二條之二
出納管理單位對機關收支款項,除零用金外,收入部分,以委託金融機 構代收為原則;支出部分,以直接匯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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