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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二條之六
每位家庭托顧服務員服務人數含其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不得超過三人; 除其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外,每日收托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並不得提供 夜間住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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