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家庭托顧服務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與服務對象、服務對象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
    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二、每二年接受健康檢查且合格。
三、每年至少接受二十小時之在職訓練。
四、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訪視、輔導及監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