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
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
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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