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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三條(清算人就任後之工作)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 社員大會,請求承認,社員大會流會時,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案。 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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