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
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