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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三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使用代價或賠償金,得由徵用當地之行政長官 逕向徵用權者所屬之機關具領分發。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有徵用權者準用之。 其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代價或賠償金之分發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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