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者,得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
;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
、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