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氣墊船機艙之消防設備規定如下:
  一、應裝設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八節規定之自動火
      警警報與偵測系統。
  二、應裝設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三節規定之固定式
      氣體滅火系統。
  三、前款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應能在機艙外船員經常接近之處操作。所
      採用之氣體為二氧化碳時,其容器應安裝於溫度不超過攝氏五十五
      度,且不致遭受衝擊與易於取卸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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