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下埋設物致
有危害勞工之虞,應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鑽探、試挖或其他適
當方法從事調查,其調查內容,應依下列規定:
一、地面形狀、地層、地質、鄰近建築物及交通影響情形等。
二、地面有否龜裂、地下水位狀況及地層凍結狀況等。
三、有無地下埋設物及其狀況。
四、地下有無高溫、危險或有害之氣體、蒸氣及其狀況。
依前項調查結果擬訂開挖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開挖方法、順序、進度、使
用機械種類、降低水位、穩定地層方法及土壓觀測系統等。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