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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四條
被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答辯書 期間自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之第十五日起計算,以三十日為限,不提 答辯書或答辯書逾期不至,主管行政機關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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