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被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答辯書
  期間自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之第十五日起計算,以三十日為限,不提
  答辯書或答辯書逾期不至,主管行政機關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