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在本法第二十七條聲明異議之期間對於本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
  嫌疑犯第五十九條濫用職權之嫌疑犯及有第六十條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
  之嫌疑犯者,得中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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