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凡核定標售之物資,於物資交畢價款結清後七日內,由處理執行單位填
  造標售物資結報表(如附件十八),及廢品收入款解繳情形報告表(如
  附件十九)一式四份,層報所隸總司令部(一份)、國防部(二份)備
  案,及送審計部(一份)備查,並以副本一份送聯勤財務署核對款項收
  繳情形。
  前項結報表內應詳細註明價款解繳日期,收款單位文號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