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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四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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