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外港口卸魚或轉載者,於提交卸魚聲明書或轉載確認書
時,應另檢附自港口國取得之核准卸魚或轉載相關文件。
港口國未規定須申請核准卸魚或轉載相關文件者,應檢附含魚種及漁獲量
資訊之提單、入庫證明、發票、交易明細等漁獲流向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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