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僱用勞工以人工開挖方式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自由面之傾斜度,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砂質土壤構成之地層,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水平一.五與垂
直一之比(三十五度),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五公尺。
二、因爆破等易引起崩壞、崩塌或龜裂狀態之地層,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
得大於水平一與垂直一之比(四十五度),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二
公尺。
三、岩磐(可能引致崩塌或岩石飛落之龜裂岩磐除外)或堅硬之粘土構成
之地層,及穩定性較高之其他地層之開挖面之傾斜度,應依下表之規
定。
若開挖面含有不同地層時,應採取較安全之開挖傾斜度,如依統一土壤分
類法細分之各種地質計算出其所允許開挖深度及開挖角度施工者,得依其
方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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