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或受益人之受益權遭法院命令查封、扣押、強制執行 或法院判決信託無效或撤銷信託等時,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或客戶符合全權 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定條件者指定之保管機構於知悉時應即通 知客戶及受任人,複委託保管機構應通知保管機構;除有可歸責於受任人 之情形外,客戶應自行履行相關義務。 客戶為信託業而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者,於知悉前項情形時應即通知受 任人;除有可歸責於受任人之情形外,客戶應自行履行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