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代發行人領回其已兌償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時,應填具「短期票券 領回明細表」,向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領取發行人已兌償短期票券。 為保證人之票券商辦理領回其代發行人墊付兌償票款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 時,應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並檢具存、匯款單之墊款證明,向 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領取發行人已兌償短期票券。 票券商得以臨櫃或雙掛號郵寄方式領取前二項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如採 臨櫃方式時,準用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