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為改良利用增加收益,得由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舉
辦或委託經營下列事業:
一、改良或開發土地。
二、興建房屋。
三、投資合作。
四、其他適當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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