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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四條
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為改良利用增加收益,得由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舉 辦或委託經營下列事業: 一、改良或開發土地。 二、興建房屋。 三、投資合作。 四、其他適當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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