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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四條之一
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存款債務應優先 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 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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