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答辯書,如確因郵遞遲滯逾期到達者,得於投票日前補行公告。但
  投票日期仍自罷免聲請書公告之日計算,於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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