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屬國軍生產工廠基金適用單位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標售價款報繳,得
  依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申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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