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島服務士兵於來臺受訓及住院期間,服役期滿,無法歸還原建制單位 辦理退伍時,其服裝應由召訓學校及住留醫院按照規定,除給與性服裝 准予攜帶使用外,將其餘貸與性服裝悉數繳回,連同個人服裝卡,於當 月送繳當地補給機構接收,並負責將簽收之繳回單寄交原送訓(醫)單 位辦理除帳,如已調為療養員之士兵,即由醫療單位照上述規定將服裝 收回送繳除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