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外島服務士兵於來臺受訓及住院期間,服役期滿,無法歸還原建制單位
  辦理退伍時,其服裝應由召訓學校及住留醫院按照規定,除給與性服裝
  准予攜帶使用外,將其餘貸與性服裝悉數繳回,連同個人服裝卡,於當
  月送繳當地補給機構接收,並負責將簽收之繳回單寄交原送訓(醫)單
  位辦理除帳,如已調為療養員之士兵,即由醫療單位照上述規定將服裝
  收回送繳除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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