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表制用戶如懷疑電度表不準確,得通知本公司在不拆移「同」字鉛封、標
示牌及封印之情況下,作現場查勘後將其結果通知用戶。如電度表確有不
正常運轉,本公司應即更換經度量衡專責單位檢定合格之電度表;如電度
表並無故障跡象,而用戶仍懷疑電度表不準確時,則由用戶向經濟部指定
之專責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繳費申請鑑定。
電度表之鑑定檢查依度量衡法規辦理。糾紛電度表經鑑定結果,如電度表
器差不合標準,其失準或故障日期可確定並有確切證據者,按失準或故障
期間,依本規章規定,重新核計應收電費;如失準或故障日期無法判定者
,由本公司照鑑定結果重新核計一年間之應收電費,但所裝電度表實際裝
設期間不及一年者,按其實際裝用期間重新核計應收電費。
本公司發覺或懷疑電度表不準確時,得通知用戶依第一項辦理現場查勘,
如用戶同意勘查結果,電度表確有不正常運轉,本公司應即更換經度量衡
專責單位檢定合格之電度表;倘用戶認為電度表並無不準確情形,則由本
公司向經濟部指定之專責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團
體繳費申請鑑定。經鑑定結果電度表器差不合標準者,比照第二項重新核
計應收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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