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
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醫療機構對於前項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就臨床及病理診斷之
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