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開發工業區,於土地取得程序完成後,應按其規劃,重行劃分宗地,辦
  理地籍整理及計算地價。
  依前項規定整理劃分時,其區內原有之公有道路、水溝、堤防、防風林
  不論完成土地總登記與否,應一併整理,以開發後之道路、水溝、堤防
  、防風林同面積抵充,並按各該公有土地權屬登記之。
  第一項地籍整理工作,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所需費用,由
  開發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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