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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六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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