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
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