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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六條
存放貨櫃場內貨櫃如遇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委託人接獲棧埠作業機構 通知後,應立即配合妥善處理。未依規定處理者,所造成之貨物、人員 及設施之損害由委託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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