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
、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
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