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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六條
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 、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 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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