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有土地、道路或建物設置停車場、堆積場、貨場、裝置油管、瓦斯 管、電纜、電訊、灌溉、鋪設軌道、廣告物及其他必須之附屬物使用者,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政府機關使用經市政府同意者外,應計收使用費,並依 法解繳市庫。 前項使用費計收基準,以自治條例定之,自治條例未制定前,原使用費計 收基準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