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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六條
風景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 其建蔽率放寬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六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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