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
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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