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
  ,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
  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
  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