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罷免案通過後,主管行政機關應令被罷免人繳回當選證書,並即依法辦
  理註銷手續,呈報上級機關轉報國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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