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
主管機關應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五、整理。
六、解散。
商業團體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下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
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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