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建立陸(地)圖帳卡規定如左:
  一、陸軍師(獨立旅)級、空軍聯隊、海軍艦艇隊、陸戰師以上單位、
      聯勤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及所屬學校與國防部直屬單位
      均須建立「地圖存量卡」與「地圖保管及交接紀錄卡」各一種,格
      式如附表(二十九)(三十)。
  二、對圖帳領入或繳銷之記載,須依據核准之有關憑單字號,隨時記載
      ,以保持完整之最新資料。
  三、陸軍步兵旅級以下單位,由軍團作適切之規定。
  四、建卡單位領到「地圖存量卡」後,應將所存地圖分類分別計入卡內
      ,並將其中一冊呈報圖帳管制單位。領繳移交地圖時,須由申請單
      位攜帶本單位「地圖存量卡」至管制單位核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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