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船舶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其主機為內燃機,或裝有燃油鍋爐者,
其自起居艙、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分隔機艙空間之各甲板與艙壁,應以A級
隔艙標準構造。在該等艙壁及甲板上之門及其他開口,其構造應予保護使
與其周圍之結構具有同等之抗火性能。
〔立法理由〕
一、實務上,第參等級船舶之相關指定艙間應以A級隔艙標準構造之規定
    ,僅適用於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之船舶,爰修正相關規定,俾
    資明確。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將隔艙絕熱等級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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