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其主機為內燃機,或裝有燃油鍋爐者, 其自起居艙、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分隔機艙空間之各甲板與艙壁,應以A級 隔艙標準構造。在該等艙壁及甲板上之門及其他開口,其構造應予保護使 與其周圍之結構具有同等之抗火性能。
一、實務上,第參等級船舶之相關指定艙間應以A級隔艙標準構造之規定 ,僅適用於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之船舶,爰修正相關規定,俾 資明確。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將隔艙絕熱等級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