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廣業務,必要
時,得委託校院、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企業組織或
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並予以輔導、監督及評鑑;其經評鑑優良者
,並得予以獎勵。
前項評鑑項目、計分標準、成績評定、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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