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撤銷、解除、終止或前條第一項事由
而不再存續時,受任人應即了結現務,並通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證券商
、期貨商及其他交易對象。
客戶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或信託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撤銷、
解除、終止或其他事由而不再存續時,保管機構應依契約返還或移轉委託
投資資產予客戶或其另行指定之保管機構。
前項規定於客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不適用之:
一、客戶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
二、客戶為專業投資機構或高淨值投資法人且已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七項
    辦理。
〔立法理由〕
考量高淨值投資法人客戶實務作業需求,及尊重當事人雙方之議約自由,
故同專業投資機構,因已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辦理,故不適用第
二項規定,爰修正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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