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興建之區外道路、排水、堤防、橋樑、
  涵管、護坡等公共設施,交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理維護,並
  登記為該直轄市或縣(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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